台湾地区“禁止输入之事业废弃物及一般废弃物种类”于
修正草案公告对照表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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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 正 公 告 |
现 行 公 告 |
说 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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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 公告「禁止输入之事业废弃物及一般废弃物种类」,并自即日生效。 |
主旨: 公告「禁止输入之事业废弃物及一般废弃物种类」。 |
公告主旨明定生效日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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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: 废弃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、第四项。 |
依据: 废弃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、第四项。 |
法源依据未修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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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事项: 禁止输入之事业废弃物及一般废弃物种类如下: 一、 有害事业废弃物,但属下列情形者除外: (一) 经公告属产业用料需求者。 (二) 不含油脂废电线电缆。 (三) 非属巴塞尔公约列管者,但混合五金废料除外。 二、 废皮革削皮(不适于制造皮制品者)及废皮革粉。 三、 一般废弃物中之生活垃圾及其焚化灰渣。 四、 使用过或废弃之动植物食用油(含油脂)。 |
公告事项: 禁止输入之事业废弃物及一般废弃物种类如下: 一、 有害事业废弃物,但属下列情形者除外: (一) 经公告属产业用料需求者。 (二) 不含油脂废电线电缆。 (三) 非属巴塞尔公约列管者,但混合五金废料除外。 二、 废皮革削皮(不适于制造皮制品者)及废皮革粉。 三、 一般废弃物中之生活垃圾及其焚化灰渣。 |
依“行政院”及跨部会横向联系会议决议,为避免进口之废弃食用油(脂)混入境内食品用油,戕害人民身体健康,新增公告事项四「使用过或废弃之动植物食用油(含油脂)」为禁止输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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