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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地区拟禁止输入使用过或废弃的动植物食用油脂

作者:TT    文章来源:生物柴油网        更新时间:2014-11-4

20141023,台湾地区“环境保护署”发布环署废字第1030088948号公告,预告修订“禁止输入之事业废弃物及一般废弃物种类”,7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。

台湾地区“禁止输入之事业废弃物及一般废弃物种类”于2003422公告。根据“行政院”及跨部会横向联系会议决议,为避免进口的废弃食用油(脂)混入境内食品用油,此次新增公告事项四“使用过或废弃的动植物食用油(含油脂)”禁止输入。

修正草案公告对照表如下:

修 正 公 告

现 行 公 告

说     明

主旨: 公告「禁止输入之事业废弃物及一般废弃物种类」,并自即日生效

主旨: 公告「禁止输入之事业废弃物及一般废弃物种类」。

公告主旨明定生效日期。

依据: 废弃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、第四项。

依据: 废弃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、第四项。

法源依据未修正。

公告事项: 禁止输入之事业废弃物及一般废弃物种类如下:

一、 有害事业废弃物,但属下列情形者除外:

()  经公告属产业用料需求者。

()  不含油脂废电线电缆。

()  非属巴塞尔公约列管者,但混合五金废料除外。

二、 废皮革削皮(不适于制造皮制品者)及废皮革粉。

三、 一般废弃物中之生活垃圾及其焚化灰渣。

四、 使用过或废弃之动植物食用油(含油脂)。

公告事项: 禁止输入之事业废弃物及一般废弃物种类如下:

一、 有害事业废弃物,但属下列情形者除外:

()  经公告属产业用料需求者。

()  不含油脂废电线电缆。

()  非属巴塞尔公约列管者,但混合五金废料除外。

二、 废皮革削皮(不适于制造皮制品者)及废皮革粉。

三、 一般废弃物中之生活垃圾及其焚化灰渣。

依“行政院”及跨部会横向联系会议决议,为避免进口之废弃食用油(脂)混入境内食品用油,戕害人民身体健康,新增公告事项四「使用过或废弃之动植物食用油(含油脂)」为禁止输入。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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