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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物柴油产业的严峻制度突破

作者:彭琰    文章来源:博客中国        更新时间:2014-12-5

我国的生物柴油产业与其它新能源产业相比,所遇到的生存阻力是十分严重和严峻的,这不仅仅受限于被资本的冷漠和忘却;还受限于重要原材料的地沟油回收渠道的混乱及数量的不足;也受限于这些民企实力不强,而无法突破购销两头的围墙;更重要的是,受限于法律制度的无力、空洞与徒有外表的光鲜!

作为唯一一部鼓励新能源发展的《可再生能源法》仅有3页纸的内容,而第4章推广与应用,仅有10句话,生物柴油的内容仅有1句话。这与美国1428页的《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》相比可谓天地之差,美国生物柴油列为重点发展的清洁能源,2016年产量将达330万吨。作为成文法系的我国,利用如此简单的法律又能操作什么?

韩国2004年修订了《石油及石油替代燃料事业法》,将推广使用生物柴油纳入了法律轨道,要求掺加5%及20%的生物柴油-BD5、BD20的混合油在加油站出售。炼油企业与政府及生物柴油企业签订协议:生物柴油企业直接将油卖给炼油企业,出厂销售前全部调配生物柴油后再进入市场。首尔市全部车辆都使用了这样的调配油。

德国是欧洲使用生物柴油最多的国家,立法对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全部免除税收,以便于价格低于石化柴油。政府的鼓励政策使生物柴油产业每年以25%的速度增长。

意大利在《金融法》中规定了大力鼓励生物柴油产业发展的措施,对生产企业免收税。

10月份四中全会的主体定为“依法治国”,这将是中国真正走向法治社会的转折点,改革、立法与反腐是重点议题。

这对新能源产业也产生重大的影响:

1、立法参与

对于阻碍、不利于或不完善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法律将尽快立法和完善立法,使法律制度体系及其规定具有可操作性,以体现18大市场化改革的原则。这对于产业及企业的第一线人士而言,就要更加积极大胆地向立法部门提出问题和立法建议,以实现更多征求学界和群众意见的科学立法原则。

2、打破垄断

 打破与市场完全对立的行政性垄断,是改革之必须,更是反腐之必须,因而,阻制垄断就是产业法律条款中的重要内容。《可再生能源法》第16条“石油销售企业应当…纳入其销售体系”的语言相对于历史悠久、庞大无比且坚硬顽固的行政垄断而言,显得极其简单而软弱,因而毫无作用力。即使在不改变其简单化的情况仅仅将应当改为必须,那么,我国生物柴油产业的状况就不会是今天如此的凄惨!

3、金钱爱法

 基于产业、企业人士对立法的参与及完善制度体系的启动,必将引导生物柴油产业的发展方向及政策面利好的出现,资本最热爱法律制度严谨而完善的环境,因而这必将吸引嗅觉敏锐的资本投资家,这对生物柴油产业资金匮乏的现状有所促动,将大大改变产业萎缩的败局。

4、食品安全

 法律制度的完善,有利于地沟油原料回收的有序化,保障回收的地沟油全部输送给生物柴油生产企业,而不会流转到其它领域。这不仅保证了百姓的食品安全,也有效地整合了地沟油回收链的资源及其环保利用。

5、产业整合

 上述情况的变化将对生物柴油产业链的整合是个很大的升级,从植物种植到植物各物质的利用到油籽的柴油生产,都将会有较大的改观。

 

作者:彭琰

来源:博客中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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